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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暴露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哪些大问题?

2025-12-30 02:41 作者:小编 浏览:

并非只有余祥林案是这样的情况,它表明司法程序当中存在着一系列缝隙,比如一个证据不足的事件,为何能够整个过程都顺畅无阻,最终使得惨剧出现了 。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固有缺陷

针对刑事诉讼而言,通常情况下证据规则本应是用以防范冤错案件出现的最为关键紧要的首道抵御阵线,可是在所接触到的现实境况当中,就像曾经出现过的佘祥林案显示的内容那样去分析状况,证据具体收集途径以及后续进行核查审查过程当中居然常常仅仅停留在最浅显的表面形式上面,在展开侦查工作的阶段过度地仅仅重视追逐得到口供这一单一行为,却完全忽略了对于客观存在证据的收集以及妥善进行固定保存这一重要环节,最终导致整个证据链条从刚开始起始的阶段就已经存在着明显的欠缺之处。

设想证据处于存在矛盾,或者存有疑点的状况下,并在后续的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显著缺少起有效作用的过滤机制,如在佘祥林案里,对于作案时间这些关键证据的突出疑点,它未能予以充足的重视,就对于凶器这类关键证据的显著疑点 ,这也未能对其予以充足的着重强调,这显示出证据审查标准并非严密周全,没有能够全然达成“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具备证明效力的要求 。

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难题

刑讯逼供,是导致佘祥林等冤案出现的直接原因之一,法律明确禁止它,然而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一些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仍可能采用不合法手段获取口供,杜培武、王树红等这类案件,也同样被这样的阴影笼罩着。

法律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确立了下来,然而于实践当中落实的时候阻力极大,法院在审查证据合法性之际常常依靠侦查机关作出说明,没办法去开展具有实质性的调查行动,这样一种状况会致使经过刑讯进而获取的口供最终极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非法证据难以被实实在在地排除。

有罪推定观念的深远影响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那种“有罪推定”惯性思维,仍占据一定市场,在一些重大案件里,司法人员因社会压力或思维定势,极易先入为主认定被告人有罪,佘祥林被锁定为嫌疑人之后,整个诉讼程序就朝着证明其有罪的方向去推进 。

此般观念致使对无罪证据持视而不见之状,佘祥林家属提出申诉以及呈上证据之时,却未获同等重视与审查,审判环节所依循的“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当中常被“疑罪从轻”的折中处理方式所替换,未能坚守住可保障不出现冤案的底线。

公检法制约机制的实效不足

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划设计的,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且相互制约的原则而言,然而,在佘祥林案件里,这样一种机制,却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侦察机关获取的存在问题的证据,竟然顺利通过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

本应处在最后把关位置的审判机关,然而却没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面对证据有疑点的情形,法院没做到Independent秉持审判,有时会受前面环节得出的结论影响,使制约机制成为摆设,导致错误层层蔓延,最终无法被纠正。

技术手段与司法投入的短板

在刑事侦破期间,那种过度依赖口供的情形,是和科技手段投入不充足存在关联的。佘祥林案发生之际,许多地区于DNA鉴定、现场痕迹分析等技术的普及以及应用方面存在欠缺,这样的状况对侦查人员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造成了限制。

迄至当下,地区间司法资源不均衡之情形依旧存续,经济发展滞后的区域,办案所需经费以及技术装备或许仍囿于有限状态,这般状况于一定程度上对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科学性造成了影响,进而为冤错案件伏笔了隐患 。

诉讼文化理念的更新滞后

现如今,传统诉讼文化里呈现出重视打击犯罪却轻视权利保障的情形,这种状况至今仍有影响,有部分司法人员会把犯罪嫌疑人直接当作罪犯看待,进而忽略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佘祥林所处的诉讼过程中,其辩护权没能得到充分行使。

带来从“侦查中心主义”朝着“审判中心主义”转变的促成,这是一段漫长历程,此转变存有要求,要求司法人员从根源更新理念,要把程序正义以及证据裁判原则放置于更高地位,聂树斌案等案件被纠正,这恰恰是这种理念变革缓缓向前推进的展现。

当你将这篇文章读完之后,处于当下现有的司法体制状况之中,普通民众到底应怎样去做,才能够以最为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进而防止突然变成下一个 “余祥林” 呢?欢迎来到评论区分享你个人的见解而言,要是你觉得从中获得了启发,那么也请点赞给予支撑。